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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5 10:00:57.0
《办法》分为总则、登记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共计30条。

一是明确登记的基本内容。共计4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目的、保护的对象、登记的原则及登记部门。《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对象为“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办法》明确登记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二是明确登记规范。共计17条。明确了登记事项、申请主体、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申请材料要求、文书送达、登记申请审查、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证书效力、登记公示、撤回放弃、不予登记的情形、变更登记、档案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数据结构描述的登记样例数据。《办法》明确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法》规定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办法》明确对不符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权属争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8种情形的,不予登记。《办法》规定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内容。共计7条。规定了注册账号的管理职责、申请人责任、登记信息查询、变更备案要求、登记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协作等内容。《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办法》还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办法》规定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

四是附则内容。共计2条。明确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范等实施细则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


附件: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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