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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