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近日发布了《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对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工作流程、公共数据专区运营单位管理要求、专区数据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提出分类建设三种公共数据专区(领域类、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对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工作流程、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数据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鼓励公共数据专区探索市场自主定价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专区统筹协调部门,制定、解释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规则,以及指导、监督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市大数据中心依托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为各专区建设提供共性技术支持。
还提到,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涉及个人信息的,运营单位在获得个人真实、有效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管理办法》提出分类建设三种公共数据专区(领域类、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对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工作流程、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数据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鼓励公共数据专区探索市场自主定价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专区统筹协调部门,制定、解释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规则,以及指导、监督综合基础类公共数据专区的建设和运营。市大数据中心依托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为各专区建设提供共性技术支持。
还提到,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涉及个人信息的,运营单位在获得个人真实、有效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专区运营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专区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等开展专区应用绩效考核评估。对于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专区运营单位,优先试点创新举措,并在数据申请应用、产业政策引导等方面适当倾斜。对于评估结果较差的专区运营单位,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专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或约谈,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终止专区授权运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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