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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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数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经发局、工信和数据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74号)等规定和要求,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依据《通知》及授权运营管理有关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确定实施机构(以下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在数据主管部门指导管理下,实施机构组织监督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以下称“运营机构”),对完成登记的授权运营范围内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其中,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定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按照权限负责。
二、实行分级定价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及《通知》要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程序纳入《甘肃省定价目录》,设立省、市两级定价权限。对省大数据中心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制定收费标准;各地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制定收费标准。
三、严格定价程序
(一)定价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前,实施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附运营机构相关情况报告、拟收费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成本测算说明等资料。市级以上实施机构的申请提交至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数据主管部门;县级实施机构的申请经本级授权主体审核后,向市级报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价格调查,评估定价基础,启动定价工作。
(二)正式收费标准。对已有完整运营年度,符合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条件的运营机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按程序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授权由市级制定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试行收费标准。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机构遵循市场公允的原则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实施机构要按上述程序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规范定价方式
(一)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通过“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税金”的方法核定。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集、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最高准许收入,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按程序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充分考虑数据使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市场供需、用户承受能力等实际,结合历史数据科学预测收益,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健全收费政策
(一)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收费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并指导运营机构合理调整收费标准。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调整,要按照上述定价程序执行。
(二)校核调整跨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每轮评估周期启动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要对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统筹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分周期平滑处理。
(三)动态调整周期内收费标准。在评估周期内,运营机构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其合理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六、组织落实
(一)强化组织协同。价格主管部门、数据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统筹,压实责任分工,加快制定完善本地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政策并动态调整,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主管部门持续规范数据资源登记与授权运营,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合规有序的制度保障。
(二)压实各方责任。数据主管部门要指导实施机构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实施机构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市场行为监管,监督运营机构严格执行清单公示制度,完整、准确列明相关收费标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公平、透明、诚信的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数据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全面反映成本、利润、销售规模、实际收入及与最高准许收入偏离幅度、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三)深化运用与推广。各地要加强定价管理在不同授权运营场景中的实践应用,系统总结并推广成熟经验,促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高效流通使用。在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时,要做好宣传解读和预期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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