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的定义,以及开发利用过程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应遵守“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
《办法》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统一通道;规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应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后提供给一级开发主体,创新提出“一类场景一审定”的应用场景审核模式,通过发布开发数据目录及应用场景目录提升开发利用效率。
《办法》规定市信息中心和一级开发主体应分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规则和加工处理规则,二级开发主体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申请材料和数据风险报告;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可以向二级开发主体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的定义,以及开发利用过程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应遵守“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
《办法》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统一通道;规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应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后提供给一级开发主体,创新提出“一类场景一审定”的应用场景审核模式,通过发布开发数据目录及应用场景目录提升开发利用效率。
《办法》规定市信息中心和一级开发主体应分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规则和加工处理规则,二级开发主体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申请材料和数据风险报告;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可以向二级开发主体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市信息中心、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承担的安全责任边界;要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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