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等工作。《办法》指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粤执法”办案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了执法行为全流程监督;公示平台归集、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据介绍,“粤执法”是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粤执法”实现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
全过程网上流转
办案平台主要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粤执法”办案平台实现了案源管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和管理。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办案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办案平台,全过程实名网上办案,通过办案平台调用数字政府基础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案件跨部门、跨层级移送和联合执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加盖印章的实物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粤执法”和数字政府“粤省事”“粤商通”等便民服务渠道及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和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办案信息,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全流程智能监督
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的管理。“粤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
《办法》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利用监督平台进行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实现与省非税电子支付及公物仓管理、省行政非诉执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联动,加强监督协同。
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平台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并统一归集、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公示平台公开本单位事前、事后、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其中,办案平台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自动公示;非办案平台产生的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托执法数据主题库实现自动公示。
公共数据应用有法可依
据介绍,“粤执法”是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粤执法”实现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
全过程网上流转
办案平台主要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网上流转和移动执法。“粤执法”办案平台实现了案源管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和管理。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办案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办案平台,全过程实名网上办案,通过办案平台调用数字政府基础数据和公共支撑能力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办案平台,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检查、协作执法的统筹协调,实现行政执法案件跨部门、跨层级移送和联合执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加盖印章的实物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文档合法有效,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粤执法”和数字政府“粤省事”“粤商通”等便民服务渠道及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和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办案信息,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全流程智能监督
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要素基础数据库的管理。“粤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了行政执法行为全流程智能监督和大数据分析研判。
《办法》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利用监督平台进行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实现与省非税电子支付及公物仓管理、省行政非诉执行、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联动,加强监督协同。
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平台依托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建设,并统一归集、公开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办法》强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公示平台公开本单位事前、事后、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其中,办案平台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自动公示;非办案平台产生的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托执法数据主题库实现自动公示。
公共数据应用有法可依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主体间共享行政执法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的具体办法依照《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部委有明确不得对外共享数据的,另行处理。“粤执法”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实现统一授权共享。使用“粤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应用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一次获得授权,多次使用共享数据。使用共享数据应当依照《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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