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数据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说明,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方面,《办法》规定,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各州、市、县、区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建设的,应对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机构通过该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并且全省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目录化管理,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省级和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统一发布。
科学收集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方面,《办法》规定,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支撑。各州、市、县、区不再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建设的,应对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并纳入统一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机构通过该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并且全省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目录化管理,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省级和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统一发布。
科学收集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收集和归集方面,《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公共机构不得重复收集。公共机构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州、市、县、区公共机构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统一归集到本级主题数据库。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的,可以向收集该数据的公共机构提出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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